股權激勵中的那些稅務和財務問題
三年前把兩個兒子送進某橋大學后,關澄離開了大機構,一頭扎進了教育行業(yè)。培養(yǎng)了兩個優(yōu)秀的兒子,關澄對教育行業(yè)還真有些心得和資源。這個行業(yè)問題很多,但也孕育了巨大的機會。在學而思的市值站上百億美金之后,有不少投資人找上關澄,給出的估值之高令關澄吃驚。幾位核心員工陸續(xù)來找關澄,或明或暗地提出要兌現(xiàn)先前的口頭期權承諾。關澄不是一個小氣的人,她在創(chuàng)辦這個公司的時候就打算拿出25%股份做員工期權,相比同類公司,這可是誠意滿滿啊。之前忙著做業(yè)務,沒有花時間想這件事。關澄的一個朋友告訴她,最好等到A輪做完,估值出來了,給員工發(fā)期權,員工才能體會到期權的真正價值。關澄覺得這種說法很有道理,所以,也就把期權的落實拖到了今天。
昨天跟一個投資人碰面的時候,聊到了公司的員工持股問題,投資人提醒關澄注意員工持股可能存在的稅務和財務問題。關澄認識的專業(yè)人士不多,最熟的是做稅務的Y律師。這個Y律師,不太像其他四大出身的稅務師,他興趣廣泛,法律、稅務、財務通吃。找他問問應該挺合適的。
走進關澄靠近外環(huán)的辦公室,Y律師看到的是全開放式的布局,每個員工的座位都特別小,僅有的兩個小會議室簡單但干凈。關澄原來在機構時和Y律師在同一個辦公樓。Y律師打了個招呼:“關總是神仙下凡了,比在環(huán)貿(mào)時接地氣啊,連自己的房間都沒了。”關澄回答道:“現(xiàn)在花的是自己的錢,初創(chuàng)公司,不過你看我們氛圍挺好。”
員工持股會影響公司利潤嗎?
這是關澄第一個關心的問題。畢竟利潤對于融資和將來的上市都很重要。
Y律師解釋道,對于公司而言,向員工授予股權激勵時,以該股權公允價值與員工出資之間的差值計為股份支付,確認為公司的工資薪金費用。
在會計上,在公司向員工授予激勵股權時,就需要確認股份支付的費用,而這一費用可以隨著股權激勵計劃的時間在各個年度進行合理的分攤。而從稅法的角度,個人所得稅上,員工在取得股權時產(chǎn)生納稅義務;企業(yè)所得稅上,公司也在同樣的時點可以在稅前抵扣股份支付的費用。
Y律師一上來拋出一連串專業(yè)的財稅名詞,關澄聽得云里霧里。Y律師一言概之,就是會計和稅法可能有時間差??傮w來說,股份支付是影響公司利潤的,員工取得股權付出的成本與股權的市場價值差異越大,對公司利潤的影響也就越大。
大概領悟了對公司利潤的影響,關澄盤算起來,這對于未來的上市計劃還是有影響的嘛,越晚做持股安排,對利潤的影響越大,看來還是需要盡早實施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啊。
員工要怎么交稅?
Y律師介紹道,在稅法上,所謂的實股主要可以分為股票期權、股權獎勵(零對價取得)和限制性股票三種。國家稅務總局在2016年9月財稅101號文,特別對非上市公司的實股型股權激勵計劃中被激勵員工的個人所得稅處理做了較為清晰的規(guī)定。Y律師出示了一張表,總結了非上市公司實股型股權激勵計劃下員工的個稅處理:
簡單來說,考慮到非上市公司經(jīng)營中的不確定性更大,且員工取得股權時雖獲得所得但并未獲得現(xiàn)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101號文將行權的納稅時點遞延到轉讓股權時,且稅率由原工資薪金對應的3%-45%累進稅率,調(diào)整為股權轉讓適用的20%比例稅率。且不說從稅法原理上這樣的優(yōu)惠待遇是否合適,顯然這項優(yōu)惠政策更加有利于非上市公司開展股權激勵計劃。
適用優(yōu)惠待遇所需要滿足的“一定條件”,分為適用于各類型股權激勵的四大基本條件,以及分別適用于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以及股權獎勵的個別條件;這些條件主要是在激勵對象的范圍、人數(shù)比例、持股期限,及行業(yè)(僅適用于股權獎勵)等方面。Y律師出示了另一張表:
另外,101號文還特別提出了程序性要求作為享受優(yōu)惠政策的前提條件,即在行權(或解禁、取得股權獎勵)的次月15日內(nèi)向公司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
通過有限合伙持股架構呢?
在了解了101號文的優(yōu)惠政策后,關澄又提出一個問題:為了方便管理激勵股權同時不影響公司的控制權,公司計劃通過有限合伙企業(yè)進行股權激勵,即員工作為有限合伙人通過取得有限合伙的份額,間接持有公司股權。在通過有限合伙持股公司的情況下, 101號文可以“穿透”適用嗎?
"不確定但是可以談談"Y律師拋出了他的慣用口頭語。
Y律師道,101號文以及此前出臺的有關股權激勵的稅收規(guī)則,都沒有明確指出,通過有限合伙間接持股的股權激勵計劃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而有限合伙本身的納稅規(guī)則因法規(guī)不明確,也一直有較大的不確定性。
目前法規(guī)上已經(jīng)明確的問題包括合伙企業(yè)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即在合伙層面無需納稅,而是在合伙人層面納稅。那么,激勵員工在取得合伙企業(yè)份額時,是否視為取得公司股權?合伙企業(yè)的收入分配給作為有限合伙人的員工后,是否保持性質(zhì)不變?101號文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是否可以穿透合伙企業(yè)適用?哪個稅務機關對合伙企業(yè)和合伙人有管轄權?關澄只覺被Y律師的一串問題暴擊。
Y律師繼續(xù)解釋道,在稅收實踐中,不同地區(qū)的稅收處理也有不同,例如:
在員工行權時,有些地區(qū)參照101號文,遞延至轉讓時點納稅,而也有地區(qū)在行權時即對員工取得的公允價值與出資價之間的差額比照工資薪金所得,按照3%-45%征稅;在員工轉讓股權時,有些地區(qū)按照財產(chǎn)轉讓所得的20%稅率納稅,有些地區(qū)比照個體工商戶所得的5%-35%的征稅。
這差別也太大了吧?Y律師苦笑著說:“都有各自的道理”。
從本質(zhì)上而言,員工取得權益的基礎在于其與公司的雇傭關系,這也正是公司需記錄股份支付費用,而員工需就其取得股權的收益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法律基礎。員工通過有限合伙持股公司股權,在形式上,員工取得的不再是直接的公司股權,而是有限合伙的份額;而實質(zhì)上,員工取得的有限合伙份額受限于合伙協(xié)議以及股權激勵計劃的條款,如僅享有分紅權和處置權,還收到業(yè)績指標、限售期、回購條款、權利喪失條款等的限制。正因這些不確定性,員工通過有限合伙取得公司股權的稅務處理廣受爭議。
僅從101號文出發(fā),第一條第(二)款第3項規(guī)定,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fā)、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Y律師認為,這里“其他合理方式授予”可以理解為包含了通過有限合伙間接持股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在與部分地區(qū)稅務機關和商務部門的溝通中,也得到了肯定的答復??紤]到101號文鼓勵“大眾創(chuàng)業(yè)、萬眾創(chuàng)新”的大背景,以及實踐中大多數(shù)公司都是通過設立有限合伙間接持股的方式授予股權,似乎又為股權激勵相關的有限合伙稅務處理增加了一些確定性。
通過有限合伙進行股權激勵的稅務處理正是由于這些不確定性的影響,很難在當前的稅法體系下,有較為明確的說法。但Y律師提醒關澄,可以考慮通過一系列的措施提高稅收處理的確定性,如對員工持股計劃系列協(xié)議及合伙協(xié)議中的重要條款進行約定,按照101號文要求進行稅務備案,與合伙企業(yè)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預先溝通等。
那么紅籌架構呢?
想到公司未來還有可能境外上市,關澄不禁疑惑,那么紅籌架構的公司呢?是不是還可以適用101號文的優(yōu)惠政策。
Y律師解答道,很遺憾啊,目前101號文只適用于取得境內(nèi)居民企業(yè)的股權。如果員工取得境外公司的股權,通常情況更加復雜,需要平衡稅收利益和境內(nèi)的稅收風險。行權時點、稅務備案、資金匯回,包括金融賬戶信息交換(CRS)等方面都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通盤考慮。如果需要搭建紅籌架構,咱們再結合你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吧。
在不明白的世界中做個明白人
關澄不禁慶幸自己想到要找Y律師,解答了一些原本還不知道是問題的問題。如果不考慮股權激勵在利潤和稅收上可能的副作用,很可能公司和個人都受損失。而稅法帶來的這些不確定性,又需要精心設計規(guī)劃。需要綜合考慮法律、稅法、會計問題,才能制定更為周全的計劃啊。看來術業(yè)有專攻,遇到事情還是要找到明白人。
來源:金杜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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